吴兴区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吴政发〔2017〕38号)
索 引 号: 330502/2017-00000 发文时间: 2017-12-22
文件编号: 吴政发〔2017〕38号 责任部门: 吴兴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外事办)
?

EWXD00-2017-0008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吴兴区应征公民拒绝 逃避服兵役行为

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吴兴区应征公民拒绝  逃避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征兵工作,惩治逃避及拒服兵役行为,促使全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体由区征兵办会同区纪委(区监委)、外事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广电(新闻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拒绝、逃避兵役征集的;

(三)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一)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二)初检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三)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征集:

(一)以文身、打耳孔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编造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不配合体检的;

(三)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1个月以上,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的,且未按通知要求按时返回应征的;

  (五)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2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

(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怕苦怕累、违规违纪,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

(二)入伍后,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

(三)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四)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民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应征入伍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各乡镇(街道)武装部会同当地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区征兵办,区征兵办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二)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由区征兵办会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定意见。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征兵办提出处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或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区征兵办报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文书送达。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由区征兵办依法予以送达。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兵役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由区征兵办将处罚对象列入《吴兴区逃避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并将处罚决定书抄告区纪委(区监委)、外事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广电(新闻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